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宁市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8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2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桂1202执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南宁市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韦秋菊装修款1.5万元;被告南宁市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韦秋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5万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每日50元计付)。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丽庭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部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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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夏明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3348558283R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36号金湖·富地广场202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