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吉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2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3民初1518号 |
案号 |
(2021)赣0123执1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刘吉祥、刘吉祯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胡飞虎人民币7万元,并从2020年9月1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被告刘吉祥、刘吉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