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6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611民初1105号 |
案号 |
(2021)湘0611执6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叶国华偿还原告龙常青、朱本姣借款本金23.9万元,此款限被告叶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原告龙常青、朱本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叶国华承担4780元,原告龙常青、朱本姣承担4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