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8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4民初3441号 |
案号 |
(2020)苏0924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20万元,并以所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二、被告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返还保证金35万元,并以所欠保证金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50元(已由江苏智盾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预缴),由被告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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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纪晓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4078220417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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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射阳县合德镇发宏街112号发宏小区综合楼2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