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俊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28********21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内0603民初435号 |
案号 |
(2021)内0603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俊芬欠原告武二平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96906.17元,共计446904.17元,于2021年5月20日之前清偿完毕; 及从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25%计算);二、被告郭勇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告郭俊芬、郭勇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视为二被告违约,原告武二平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4001.78元,由被告郭俊芬、郭勇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捺印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