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20076号 |
案号 |
(2016)鲁0202执2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99万元。二、被告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已到期的租金,自每一期租金给付日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未到期的租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三、被告刘建对被告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17元,公告费600元,由两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相应款项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08 |
发布时间 |
2017-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6)鲁0202执2645号 |
立案日期 |
2016-10-08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2221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5724261783D |
登记机关 |
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高密市密水街道拒城河社区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