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国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3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3545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邓国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4572.85元及相应利息(至2021年4月25日的利息为1976.28元,其中本金20406.19元的利息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本金1909.72元的利息,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本金2256.94元的利息,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