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主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81********3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399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谢丹、李主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51653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4416元,由谢丹、李主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