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5********2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6493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3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侯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借款本金32230.3元;二、被告侯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20年8月3日的利息3710元、罚息和复利1718.64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该罚息以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该复利以本项判决中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64%计算);三、被告侯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300元;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侯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