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77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民初1126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8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略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司安徽分公司清偿欠款本金1.82亿元及利息(2018年11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以1600万元为基数;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11月28日的利息,以2400万元为基数;2019年11月29日之后的利息,以1.82亿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6%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二、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徐建刚、徐飞君、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司安徽分公司对于上海鸿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兆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10,104,360元的应收账款、上海稀田实业有限公司金额为10,291,110元的应收账款、嘉善骏龙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60,187,950元的应收账款、上海必利汇实业有限公司金额为1737,368,800元的应收账款、上海砺善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29,563,680元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司安徽分公司对于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永星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40,506,600元的应收账款、上海力善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136,973,667.25元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徐建刚、徐飞君、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鸿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上海略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司安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3200元,由上海略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刚、徐飞君、上海鸿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18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仁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7046917785 |
登记机关 |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88号10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