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8********082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823民初966号 | 
| 案号 | (2021)川0823执708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剑阁县廊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子冀、罗青华支付截止2021年4月下欠的房屋租金68473.83元及利息(利息以68473.83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子冀、罗青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2.00元,减半收取计856.00元,由被告剑阁县廊桥酒店有限公司、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时间 | 2021-11-2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郭万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800771679082U | 
| 登记机关 |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莲花路1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