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和盛出口花炮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68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791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和盛出口花炮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彭传芝工资49 466.67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52 777.78元,上述合计102 244.45元;二、驳回浏阳市和盛出口花炮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浏阳市和盛出口花炮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运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61684472XR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文家市镇五神岭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