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忠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81********0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81民初5569号 |
案号 |
(2021)辽0281执恢1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李楠与被告刘忠秋离婚;二、婚生子刘明哲由原告李楠抚养,被告刘忠秋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承担刘明哲抚养费1000元至刘明哲满18周岁之日止;三、坐落于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金栾委90号3单元5层的房屋(房照号为瓦房权证铁私字第201604014号),被告刘忠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给原告李楠175000元,上述房屋则归被告刘忠秋所有;被告刘忠秋逾期未付款,则由原告李楠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返给被告刘忠秋160000元,上述房屋则归原告李楠所有;四、驳回原告李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刘忠秋承担。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