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宏丰顺达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3********DD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303民初1350号 |
案号 |
(2019)宁0303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宏丰顺达贸易有限公司、雍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宇兴劳务费91884元;二、驳回原告马宇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计1116元,原告马宇兴负担62元,被告宁夏宏丰顺达贸易有限公司、雍玉龙负担10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1-12 |
发布时间 |
2019-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宁0303执17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2 |
执行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1884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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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范宏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303MA761JDD1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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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吴忠市太阳山区盐兴路南车站北门西侧30号楼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