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93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蕉民初字第1286号 | 
| 案号 | (2015)蕉执字第0241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德市隆胜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宁德市隆胜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91万元。 三、被告福建大洋船务有限公司、沈友平、郭素端、李兆丰、池玉涛、福建尊享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上金贝景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冠闽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黄培锦、缪丽月、叶英华、刘秀菊、缪锦荣、杨华杰、吴智长、林国宝、方丽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0955元,由原告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55元,被告宁德市隆胜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大洋船务有限公司、沈友平、郭素端、李兆丰、池玉涛、福建尊享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上金贝景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冠闽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黄培锦、缪丽月、叶英华、刘秀菊、缪锦荣、杨华杰、吴智长、林国宝、方丽燕负担50000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15-11-05 | 
| 发布时间 | 2015-12-29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叶英华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01786930655K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