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法库宏达腰线加工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3334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5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法库宏达腰线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260 000元;二、被告法库宏达腰线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租金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从2018年1月30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黄炳章、陈淋汾、于校华、黄团章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71元,保全费4105元,由被告法库宏达腰线加工厂、黄炳章、陈淋汾、于校华、黄团章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法库宏达腰线加工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时间 |
2019-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炳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45734571988 |
登记机关 |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