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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GA13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2民初4399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恢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瑞菡船用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1亿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至2017年12月20日欠息15652777.78元,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8.625%计算)、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879552元。二、被告徐明强、施瑞英对上述债务在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王一霖、徐花对上述债务在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君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道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分别在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被告徐明强名下的位于江阴市朝阳路103号4幢104室(房屋产权证号:010601948)、江阴市花园六村14幢202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10708975)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分别在权利价值140万元、7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被告施瑞英名下的位于江阴市花园六村14幢201室(房屋产权证号:010708973)、江阴市东海花园1幢104室及105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10608464)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分别在权利价值72万元、27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被告江14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阴市花园五村1幢302室(房屋产权证号:010708438)、江阴市君巫路130-148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10604145)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分别在权利价值58万元、104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被告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30号a2801、28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沪房地虹字(2004)第01161号)、对施瑞英及徐明强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欧阳路377弄4号302室、303室,东宝兴路157号名义1503、1504、1801、1802、1803、1804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沪房地虹字(2001)第036780号、沪房地虹字(2005)第00513号、沪房地虹字第00514号、沪房地虹字第00515号、沪房地虹字第00516号、沪房地虹字第00517号、沪房地虹字第00518号)、张家港保税区君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张杨路1550弄5号12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14)第020688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3226万元、2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被告江苏新东方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抵押的其公司内的船坞连接段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对张家港瑞菡船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借款本金1亿元及至2016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在权利价值壹亿伍仟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18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96878元,由九被告负担(原告已垫支,九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187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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