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鹏扬建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TE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3民初1360号 |
案号 |
(2020)桂0123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广西鹏扬建筑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许雄智工程款(加工费)15091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0916.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许雄智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须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426元(原告已预交1713元),减半收取1713元,由被告广西鹏扬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观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23MA5MYCTE35 |
登记机关 |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国营浪湾华侨农场侨友路8号浪侨明珠小区8-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