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05民初2274号 |
案号 |
(2019)苏0305执2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签订的(彭)农商借字(2017)第341130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二、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按年利率5.5%计算;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5%上浮30%计算;复利从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产生的各期逾期利息为基数,自各期利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5.5%各计算至2018年5月16日,以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产生的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5%上浮30%计算。同时应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68.37元);三、被告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敏、姚均科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9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0530元,由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敏、姚均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时间 |
2020-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在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697927307H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中山南路汉御花园商业楼A区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