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4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4民初979号 |
案号 |
(2021)京04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盛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利息: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7.6%计算。复利分以下二段均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计算:1.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7.6%按季计算;2.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罚息: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违约金为4000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其中日利率为年利率除以360天);二、北京盛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5万元、财产保全费损失5000元及公告费损失260元;三、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易优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北京盛方商贸有限公司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盛方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北京盛方商贸有限公司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范围内,就北京盛方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五、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北京盛方商贸有限公司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范围内,就北京盛方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六、驳回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353 485元,由北京盛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易优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福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721488747X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5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