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4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4民初595号 |
案号 |
(2021)京04执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鸿润佳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亿元及相应的利息4 875 344.35元、罚息、复利(编号为1010110217000239号《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罚息: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788%计算;复利:以利息1 033 12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788%计算。编号为1010110217000188号《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罚息: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复利:以利息1 604 444.4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不含)止,按年利率11.4%计算;以利息1 604 441.5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以利息1 921 111.1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以利息316 66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20%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被告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国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北京鸿润佳诚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国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鸿润佳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322 588元,由被告北京鸿润佳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国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福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721488747X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5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