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4民初967号 |
案号 |
(2021)京04执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万服信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亿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利息: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按照年利率7.3625%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04375%计算;复利均以未付利息为基数分以下两段计算:1.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按照年利率7.3625%按季计算;2.自2019年9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04375%计算;违约金为4000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其中日利率为年利率除以360天;二、北京万服信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5万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以及公告费损失260元;三、勇领金(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北京万服信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勇领金(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北京万服信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追偿;五、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北京万服信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的债务,就北京万服信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六、驳回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343 863元,由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43 863元(已交纳);由北京万服信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勇领金(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 3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772553131N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3号后院0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