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6********748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405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3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水根200,000元,利息154,372元,共计354,372元,并自2020年12月1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水根律师代理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65元,共计5365元。案件受理费336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45元,共计5709元,由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建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00611952748Q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漳州市水仙大街亨立大厦三层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