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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6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823民初640号
案号
(2019)皖1823执恢4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清偿为其垫付的贷款本息3985405.72元,并赔偿自2015年12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6.25‰计算至上述贷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对其抵押给自己的生产设备【包括悬吊式自动抛丸机1台,全自动螺杆机1套,空气压缩机1台,SWS-500/10101型电力变压器1台,SWS-500/10101型低压配电设备1套,五T起重行车4套,壳体(产成品)197T,链轮(产成品)152T,废钢(原材料)95T,SWS-1000/101066型低压配电设备1套,750KW中频电源及电炉1套,1500KW中频电炉1台,2500KW中频电炉1台,CW6140a型车床1套,C630型车床1套,C630型加长车床1套,10T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1套,3T碾砂机4套,DWD-1000/101066型电力变压器1台,5TLD电动单架起重机4台】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裴渊、汪和林对被告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以该公司生产设备作抵押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四喜、杨益清、王百鑫对被告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以该公司生产设备作抵押担保以外的债务各自在约定的1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泾县昌桥乡人民政府承担被告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上述各项不能偿还债务的二分之一;六、驳回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裴渊、汪和林、陈四喜、杨益清、王百鑫、泾县昌桥乡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11-27
发布时间
2020-03-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汪和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236662048868
登记机关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昌桥乡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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