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汉寿县福友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93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6359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汉寿县福友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6 6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汉寿县福友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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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培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722329357021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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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德市汉寿县株木山乡杨家桥村同心垸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