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凯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895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13民初3352号 |
案号 |
(2021)辽0113执1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凯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深加工玻璃厂货款人民币54372.3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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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汤振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3604621895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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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