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漳州凯星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6********79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603民初1134号 |
案号 |
(2021)闽0603执1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5月26号前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归还编号为漳交银绿宝借字第20200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截至2021年2月1日欠付的利息59812.50元,及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二、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5月26号前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归还编号为漳交银绿宝借字第202000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989067.54元及截至2021年2月1日欠付的利息151298.99元,及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三、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5月26日前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支付因追索本案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5000元;四、漳州凯星机械有限公司、漳州市商龙贸易有限公司、绿宝生态农业(漳州)有限公司、郑松辉、郑惠贞自愿对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与其相应的《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本金合计不超过相应的最高本金余额,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91元,减半收取计55045.5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均由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阿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817573957960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海市浮宫镇霞威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