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81民初1520号 |
案号 |
(2019)苏0981执2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4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31日为3552472.23元,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9%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国林、吴谦对被告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800元,由被告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吴国林、吴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时间 |
2020-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国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81321172276H |
登记机关 |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台沿海经济区通海大道8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