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5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7357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9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2万元;二、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2.8万元为基数,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5328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庆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1269815374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