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621********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62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桂0621执恢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宁支付原告陶印高钢筋款12262元,限于2020年3月25日前支付完毕,若被告江宁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需要支付利息,利息以12262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4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107元,减半收取为53.5元,原告陶印高已预交,由被告江宁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