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东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81********5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13327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7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马东方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马东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3202.69元、利息、罚息3588.22元、复利167.21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截止至2020年7月6日),并自2020年7月7日起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马东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保全费490元,均由被告马东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