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黎平华星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81民初1708号 |
案号 |
(2019)冀1181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有限公司、贵州省黎平华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联冠智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94579.20元,并自2014年6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6元,由被告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有限公司、贵州省黎平华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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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庄顺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631688417946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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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洪州镇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