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先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9********2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民初28号 |
案号 |
(2019)粤07执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恒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9253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月30日的利息为197678.3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二、被告江门恒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0元;三、被告广东顺德华棠贸易有限公司、林德旺、肖求足、胡先华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谭翠珍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03.7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负担36441.48元,由被告江门恒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162.26元,被告广东顺德华棠贸易有限公司、林德旺、谭翠珍、肖求足、胡先华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