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燕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5********6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5民初1415号 |
案号 |
(2021)冀0425执1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燕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成德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0年12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1日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韩成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燕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