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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燕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5********6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25民初1415号
案号
(2021)冀0425执16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燕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成德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0年12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1日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韩成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燕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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