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营山泰合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3********5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3民终50号 |
案号 |
(2021)川1322执8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营山泰合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营山威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223626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122362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二、原告营山威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在收到第一项中的货款12236260元的同时向被告营山泰合商贸有限公司提供24523425元货款的销售增值税发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艳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3220807475921 |
登记机关 |
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营山县西干道泰合新天地3幢4楼36-4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