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04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883民初501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30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筱琳、薛静、马玉洁、杨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赵广胜偿还借款本金 1800000 元;二、被告蒋筱琳、薛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赵广胜支付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的利息(以 18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0年 10 月 2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15.4%计算);三、驳回原告赵广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50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诉讼保全保险费 3600 元,由被告蒋筱琳、薛静、马玉洁、杨清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