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1********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81民初1093号 |
案号 |
(2021)赣0781执2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永生、杨秀芳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借款本金247548.41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4.75%计息;逾期按年利率7.125%计息;已支付的利息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程文对上述第一项应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程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永生、杨秀芳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曾永生、杨秀芳、程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