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宝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6********4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刑初610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赵宝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04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宝南退赔被害人张卫东人民币十四万八千九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高军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孔凡娣人民币五万七千四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薛云飞人民币三千九百五十元。三、靖江市公安局扣押的赵宝南使用的中国银行卡1张、vivo手机1部依法处置后用于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