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来宾市宾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2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3民终602号  | 
    
案号  | 
      (2019)桂1302执恢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8)桂13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8)桂13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陆冠松在4500000元出资额范围内、黄强在5500000元出资额范围内对来宾市宾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80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1元,由来宾市宾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陆冠松、黄强共同负担。二审多预收受理费1114元退回华润混凝土(来宾)有限公司和来宾华润兴宾混凝土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时间  | 
      2020-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冠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300785200992M  | 
    
登记机关  |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来宾市西一路26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