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04民初8199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1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胡志鹏、唐柏泉与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解除,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胡志鹏、唐柏泉交还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193号213铺的经营管理权。二、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胡志鹏、唐柏泉支付2014年2月至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的租金(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每月按3794.7元计算;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每月按4174.17元计算);2017年11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每月4174.17元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每月租金4591.59元计算)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自2014年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每日按月租金额的1%计算)。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同期应付未付租金本金为限。三、驳回原告胡志鹏、唐柏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71元,由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8-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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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苏永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054511252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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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012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