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5********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瓮刑初字第138号 |
案号 |
(2021)黔2725执2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冯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2013)潼法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冯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或者未完全缴纳的,强制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