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永春联盛纸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39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1015号 |
案号 |
(2018)闽0525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劫波、陈晓凌、泉州市永春联盛纸品有限公司、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中国绿色纸业包装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余亚红的2950万元股权回购款及相应违约金(第一部分违约金以17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第二部分违约金以11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国绿色纸业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劫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56339057666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春县东平镇鸿安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