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永春联盛纸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39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706号 |
案号 |
(2018)闽0525执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市永春联盛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兑汇票垫款29675923.23元及利息2632618.54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泉州市永春联盛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费11.6万元;三、被告泉州鸿绮轻工有限公司、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林劫波、陈金明对被告泉州市永春联盛纸品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永春联盛纸品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陈晓凌、陈碧珠在其与被告林劫波、陈金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被告泉州市永春联盛纸品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劫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56339057666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春县东平镇鸿安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