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西通晟达钾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328********65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6481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海西和丰高科钾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于锦娟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5920元,由被告海西和丰高科钾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92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920元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蒲伟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328010916156590 |
登记机关 |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92#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