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元嘉欣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8********1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823民初1567号 |
案号 |
(2021)川0823执1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广元嘉欣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苍溪县皇观塑料颗粒生产厂货款135133.00元及利息(以13513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2.00元,减半收取1501.00元,由被告广元嘉欣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萧方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8236969881679 |
登记机关 |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工业园区(拐枣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