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燕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3********5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刑初607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3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毛燕涛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毛燕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毛燕涛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4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