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826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04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鲁0304执恢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货款100 000.00元;二、被告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利息8 102.00元(截至2018年5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货款100 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62.00元,减半收取计1 231.00元,由被告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6182627823R |
登记机关 |
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5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