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齐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5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304民初1570号 |
案号 |
(2021)湘0304执1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齐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借款本金52 484.82元、利息(含罚息)3100.28元,本息合计55 585.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26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财产保全费590元,合计1190元,由被告齐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