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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桂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6********3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926民初2758号
案号
(2021)豫0926执17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福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7403.83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2017年9月22日按照月利率9.78%计算;以借款本金137403.83元为基数,2017年9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9.78%计算至2018年9月22日,2018年9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4.67%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给付时扣除已支付的94.16元);二、被告祝桂玲、于士标、于士涛、于士齐、徐瑞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被告徐福磊、祝桂玲、于士标、于士涛、于士齐、徐瑞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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