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威宁县猴场煤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4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526民初513号 |
案号 |
(2020)黔0526执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威宁县猴场煤矿返还原告陈戈合伙资金56万元。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被告威宁县猴场煤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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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希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MA6GGJ6C8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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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猴场镇腾桥村 |






